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职权,促进办案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实行以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

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办理案件、履行检察职能。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内接受主任检察官领导,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案件、履行检察职能。

独任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办理案件、履行检察职能。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检察官职权,坚持遵循规律与规范灵活相兼顾、权责明晰与依法行权相统一、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以及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以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第五条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必须服从。

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做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检察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决定被全部或部分改变的,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导致案件出现差错的,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服从。

属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法办案事项,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提出审查意见,但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

主任检察官对本办案组内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具有审核权。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检察官意见相同的,由主任检察官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检察官的案件处理意见不同时,由主任检察官承担决定责任,办案组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六条检察人员、检察长的回避,分别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对授权清单中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其他部门同类职权的规定执行。

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中未明确的,原则上由主任检察官决定。主任检察官有异议的,可通过部门负责人提交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决定是否起诉;

3.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诉;

5.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6.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7.决定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和调整;

8.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9.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相关职权。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检察官行使,具体范围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2.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审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方案;

3.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4.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5.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6.审议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

7.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8.审议根据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或者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部门内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开展队伍建设、负责岗位绩效考核、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总结等;

(二)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法律、政策指导;

(四)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审批、审核权。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职权范围,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下列案件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办理: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大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督办的重大、敏感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可能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处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特殊身份犯罪案件等。

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作为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其职权范围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刑事检察检察官职权

第十二条侦查监督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定逮捕;

2.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案件是否逮捕的决定权;

3.对不批准逮捕以及侦查机关不服不捕决定提出复议案件的决定权;

4.撤销逮捕;

5.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检察监督意见的决定权;

6.决定向上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或者事项;

7.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

8.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

9.向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10.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11.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异议作出复查决定;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2.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3.移送立案(刑事)侦查线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以及同意公安机关的理由说明;

4.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5.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制发一般性的纠违检察建议;

6.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

7.决定提前介入的书面处理意见、补充侦查提纲;

8.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决定非法证据的处理;

10.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充完善证据;

11.对需要引导取证的案件提出意见,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提纲或补充侦查提纲;

12.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3.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工作预案;

14.对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15.负责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衔接事项,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

16.提出法律监督调查方案并组织调查工作;

17.其他检察长授权可以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逮捕案件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案件;

3.可能或者已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极端事件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4.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网络媒体炒作的案件;

5.上级交办或者督办的案件;

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公诉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改变管辖案件;

2.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3.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

4.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以及经复议维持(或变更)原决定;

5.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起公诉;

6.决定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

7.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案件的处理;

8.决定撤回、追加、变更、补充起诉;

9.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

10.建议法院再审;

11.决定提出(请)抗诉;

12.对本院侦查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13.辩护律师告知检察院其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需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14.决定以本院名义签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一类问题监督意见。

15.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的申请;

16.对法院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17.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18.对本院提出抗诉但上级院撤回抗诉的案件提请上级院进行复议;

19.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异议作出复核决定;

2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申请上级院指定管辖;

2.决定重新鉴定或开展侦查实验;

3.决定变更、追加起诉内容;

4.决定提请上级院抗诉;

5.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检察长根据需要可以将审核权委托部门负责人行使,部门负责人不同意承办人审查意见的,应报请检察长审核。

(三)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决定法律援助;

2.决定许可辩护人阅卷、会见、通信、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调取录音录像、复验、复查、勘验文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决定对公诉案件、特殊程序案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自行补充侦查;

5.决定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6.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7.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8.建议和解、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9.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

10.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

11.决定变更移诉事实、法律适用,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12.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3.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量刑建议;

14.决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15.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及同意公安机关的理由说明;

16.对普通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17.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18.决定非法证据的处理;

19.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0.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1.建议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或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22.法庭审理中建议休庭或延期审理(第二次延期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23.对法院一审裁判、生效裁判进行审查并提出提请抗诉的意见;

24.审查抗诉申请;

25.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6.提出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并开展调查工作;

27.对被监督单位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8.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9.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工作预案;

30.其他可以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诉案件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案件;

3.职务犯罪案件;

4.新类型疑难犯罪案件;

5.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6.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7.可能或者已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极端事件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8.上级交办或者督办的案件;

9.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决定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2.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3.决定撤回起诉;

4.决定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是否批准(决定)逮捕、是否提起公诉等;

5.复议、复查或上级院交办、督办的案件或事项;

6.决定提请抗诉;

7.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纠正违法意见或提出检察建议;

8.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9.决定人员回避;

10.其他需要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的不起诉以及其他在检察环节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2.决定制发《通知立案书》;

3.决定报请指定管辖;

4.决定移送或报送案件;

5.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6.决定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7.建议延期审理;

8.决定不提出或不提请抗诉、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9.决定延长或缩短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

10.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11.其他需要提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的事项。

(三)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决定介入侦查活动,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2.决定复核、补强相关证据或排除非法证据;

3.决定批准逮捕;

4.决定附条件不批准逮捕;

5.决定移送犯罪线索或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6.提请批准或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7.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8.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9.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10.决定追捕、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11.决定变更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或法律适用;

12.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3.通知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到场;

14.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5.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检察建议或一类问题监督意见;

16.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17.决定进行司法化听证或宣告活动;

18.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

19.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及其他心理干预措施;

20.决定分案处理;

21.决定开展监督考察或观护帮教活动;

22.决定参与涉及未成人的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相关工作;

23.决定犯罪记录查询、封存;

24.其他应当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第二节诉讼监督检察官职权

第十五条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决定重大事故报告;

2.出具涉及重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检察意见,签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3.审批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异议所作出的复议决定;

4.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的处理,向地方党委、人大、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5.启动听证、法律监督调查等程序;

6.决定移送诉讼违法、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线索;

7.批准对在法定时限内未予纠正或者制订整改措施且不说明理由的被监督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8.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对刑事执行违法个案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2.向本院以外办案机关制发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3.对重大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提出同步监督意见、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作出纠正违法的监督意见;

4.对复议案件改变原监督意见;

5.对辖区内一类刑事执行违法问题、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察,上报专项检察情况;

6.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情况报告;

7.对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和重大办案情况向上级院业务部门请示、报告;

8.其他应当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决定(行使)的职权。

(三)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对刑事执行监督线索、事件事故启动监督办案程序;自办或转办、组织调查取证、延长办理期限、进行公开审查、结案和作出相应处理;

2.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提出监督意见(重大案件除外);

3.驳回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驳回复议案件、对本院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4.对轻微违法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一般违法问题制发监所检察建议书;

5.撤销、撤回不当的口头纠正违法意见和监所检察建议书;

6.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裁决;

7.对个案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院业务部门请示;

8.其他应当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决定(行使)的职权。

(四)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的授权范围,分别参照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职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l.决定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

2.对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

3.决定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撤回、撤销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事项;

5.决定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的案件书面请示;

6.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

7.对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决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

9.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10.决定支持起诉;

11.决定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决定依职权进行监督;

2.决定是否提出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补正;

3.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非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

4.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一类问题监督意见;

5.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6.其他应当由检察官决定(行使),但需提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的职权。

(三)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决定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案件决定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5.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需要跟进监督;

6.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7.决定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

8.主持和解;

9.出席再审法庭;

10.就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11.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12.签发通知书、送达回证、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13.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官决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控告申诉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决定提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公开审查及公开形式;

3.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拟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4.决定刑事申诉中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犯罪事实;.

5.决定对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6.决定是否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法院生效行政赔偿裁判进行立案监督;

7.对赔偿复议改变原赔偿决定的;

8.对检察官提请的司法救助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审批《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文书;

2.审批《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文书;

3.审批《提请审批司法救助意见书》及相关文书;

4.审批《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意见书》及相关文书;

5.审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本院办案行为违法监督纠正类文书;

6.需要提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的其他职权。

(三)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对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经审查不立案案件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对经审查立案案件制作阅卷笔录、调查提纲、调查报告,复核证据,听取申诉人、原承办部门和原复查部门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2.对复查案件提出是否公开审查意见;

3.对复查案件决定中止复查;

4.对复查案件提出终止复查、终结复查意见;

5.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6.对国家赔偿申诉材料、赔偿监督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结报告和相关文书;

7.决定赔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

8.对司法救助申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决定救助的,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发放救助金;

9.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其他业务检察官职权

第十八条案件管理业务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决定不予受理案件;

2.部署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审议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3.决定就评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向业务部门通报;

4.决定办案人员、辩护人违法违纪线索移送;

5.签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一类问题通报等;

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本院管辖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抗诉等案件;

2.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对以下情形,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口头提示、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或者发送流程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1)办案部门存在违法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未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违法适用延长办案期限、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等程序违法行为的;

(2)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存在遗漏、错误,以及使用、制作、送达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3)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4)办案过程中存在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5)办案部门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6)办案部门未依照规定进行网上业务办理和信息填录、案件信息公开,未履行办案风险评估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形的。

3.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完结的案件按照送案标准进行结案审核;

4.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和本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的涉案财物进行监管;

5.对侦查、审判机关移送的文书,程序审查中发现问题后要求更正;

6.在程序审查中发现侦查、审判机关存在办案超期,裁判文书、执行回执文书送达超期等违法情形的,提示本院办案部门;

7.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移交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

8.组织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定期评查,提出评查意见;

9.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做好数据衔接,审核汇总案件登记卡和统计报表,向本院其他部门提供办案统计数据和其他办案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运行态势进行研判,撰写分析报告,为院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10.组织协调并督促检查本院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好风险评估预警、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

11.组织、指导对本院和下级检察机关的执法业务考评工作;

12.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系统进行应用管理,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转移申请及删除案件线索申请进行审定,对信息填录、业务流转、文书制作、流程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窗口查询服务、公开数据上传等工作;

14.对电子卷宗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5.其他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第十九条法律政策研究业务检察官职权

(一)下列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1.决定检察委员会会议议题;

2.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3.向上级院请示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4.审签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

5.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下列职权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

1.组织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

2.组织开展重点课题、法律政策适用及专题调查研究;

3.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组织检委会会务;

4.制作重要公文和综合性业务材料;

5.对其他业务部门、下级院的法律政策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6.审核确定检察官助理起草的公文、信息和综合性业务材料;

7.其他可以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如与颁布的法律、上级院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