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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检要闻

检察公益诉讼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

时间:2024-10-30 14:57: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诸多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过程中普遍存在,基于某些信息必须公开的要求,往往忽略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

近期,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相关行政单位公示栏中张贴的各种补贴汇总表中直接将公民个人信息公示,未对公示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和隐匿处理,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办案检察官及时调查取证,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5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建议其及时对辖区内公开场所已张贴的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公示文件进行撤换或去标识化处理同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对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基础上,规范信息公示流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辖区内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大指导和宣传力度,提高辖区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障群众信息安全。

随后,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撤换或去标识化处理,并及时向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民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也提醒了行政机关在公示通知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下一步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做实司法为民,持续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障力度,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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