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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课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时间:2023-04-18 14:47:3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可以按照先后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 27 条)

【关于监护能力】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监护争议的解决】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法定程序指定监护人。

一是协议监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处于不同监护顺序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可以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 30条)

二是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且无法协议确定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

【临时监护】

如果指定监护人确有争议而尚未确定之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92 条、第 93 条,《民法典》第 31条)

【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在去世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可以由父母亲笔书写,也可以有别人代写,还可以用打印、录音录像的形式。除了亲笔书写的遗嘱,其他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也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民法典第 1134 条、第 1135 条、第 1136 条、第1137条、第1138条、第1139条)

监护人的资格是可以撤销的哦,我们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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