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为了索要我的借款就没有想这么多……”。近日,敦煌人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诬告陷害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被告人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2018年12月4日,王某某向党某某借钱,党某某通过刷银行卡套现的方式向王某某借款3000元,后党某某多次找王某某索要借款未果。2019年1月30日,党某某自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抓获王某某后自己可以索要回借款,遂捏造其信用卡内3000元被王某某盗刷的事实,向敦煌市公安局虚假报案,意图使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拘押承担刑事责任,让王某某长点教训,致使敦煌市公安局根据党某某所报警情初查后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对被控告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且进行上网追逃。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捏造王某某盗刷其信用卡3000元的事实,虚假报案致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递交起诉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走向极端,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否则自己也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