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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检察: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你知多少?

时间:2023-01-04 17:15: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于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那么,《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都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0个条文,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5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关系

在刑事司法领域,从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同时,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和教育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些规定属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特别规定。据此,《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该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的刑事裁判规则

《意见》第2条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

其一教职员工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其二,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本款与本条第一款比较周延地明确了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问题的刑事裁判规则。例如,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犯罪,可以依据本款作出3年至5年从业禁止判决。

(三)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的送达

针对教育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

目前,教育领域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都对教职员工的职业资格、履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处理、处分等作出了规定,处理包括丧失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解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以及取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为加强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消除法律法规适用疑惑,切实落实从业禁止规定,《意见》第6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避免有关人员继续持证上岗。

(五)其他问题

1.《意见》的适用范围。《意见》主要适用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犯罪案件。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根据地方法院建议,《意见》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2.从业禁止制度有效落实的制度保障。为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判决后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3.《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因《意见》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综合考虑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等,我们认为,《意见》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均应依照《意见》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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