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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课堂: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3-14 17:35:3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呢?检察官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重要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每个未成年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自己的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

【生存权】--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未成年人都享有充分发展其全 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比如,可以根据自己的个 性、才智和身心能力选择喜欢的文体活动。

【受保护权】--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参与权】--未成年人享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 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重要义务

因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所以,未成年人也需要去履行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的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和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等。

那么,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年龄是怎么设置的呢?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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